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浙财大东〔2023〕88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学院公开信息的分类
学院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为: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更新。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和工作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其他相关信息。
二、学院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学院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及相关网站;
2.全院普发性文件,学院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3.院报院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4.学院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
5.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6.学院新闻发布会;
7.学院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8.学院教代会、学代会、干部会议、咨询会等涉及信息公开的各类会议;
9.其他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团体、公众知晓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学院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制作或保管信息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提出;
学院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相关信息如下:
联系电话:0573-87571113
传真号码:0573-87571010
通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政编码:314408
电子邮箱:dyb@zufedfc.edu.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学院规定的寒、暑假不对外办公)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学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填妥并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②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③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④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⑤申请时间。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申请途径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院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学院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浙江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3-87571529;
来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邮 编:314408;
电子邮箱:jjs@zufedfc.cn;
来访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